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定貨幣為人民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收人民幣支付的公共或私人債務。因此,持有比特幣不構成違法行為。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聯合發布的意見要求強化對數字貨幣和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為法律合法買賣比特幣提供了明確的論據。
盡管我國曾于2013年禁止機構參與比特幣投資,但當時已明確將比特幣視為一種虛擬商品。因此,普通投資者在自行承擔盈虧的情況下參與比特幣投資,并不構成違法行為。
然而,投資者在參與比特幣交易時仍需留意一些問題。首先,不應使用杠桿合約,因為比特幣價格本身就波動劇烈,加入杠桿將使風險無限制擴大。此外,應避免在小型交易所進行交易,以免陷入諸如技術問題或交易所跑路等風險。另外,投資者也應避免參與一些虛假幣種或傳銷幣的交易,以免變成傳銷的受害者。
總的來說,比特幣作為一種數字資產,普通投資者合法地買賣比特幣并不構成犯法。盡管我國目前尚未全面支持比特幣,但也沒有明確反對認為比特幣毫無價值。然而,投資者在進行比特幣交易時需要謹慎,了解市場和幣種背后的邏輯,而不是僅僅將其視為投機的工具,只有具備一定的認知,才能夠獲得相關財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