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虛擬貨幣交易所通過互聯網向中國居民提供服務也是一種非法的金融活動。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明知或應知其從事虛擬貨幣相關業務,仍為其提供營銷宣傳、支付結算、技術支持等服務的,應當追究相關責任。
貨幣投機只是為了買賣數字貨幣。貨幣投機有兩種投資方式,短期貨幣投機和長期貨幣投機,短期貨幣投機是快速買賣,長期貨幣投機是數字貨幣的長期投資,當達到預期價值時,兩種貨幣投機方式相同,但數字貨幣時間不同。官方賬號:博森科技蝴蝶。
以常規交易為例,比如你用10元人民幣和商家換了一碗面條。在這個過程中,你用錢換食物和商店的服務。此外,交易也可以是物易物,比如你用豬和別人交換三只狗。
同樣,數字貨幣交易是指買賣雙方使用數字貨幣進行交換,每種數字貨幣都有自己的實時價格。交易會收費,就像股票交易有手續費一樣,政府有印花稅一樣,收取提款時會收取礦工費,但請注意,這里的收費主體完全不同。
主要區別在于,股票交易費用制度由政府制定;數字貨幣交易費用由交易所收取,礦工費用由礦工和網絡是否擁擠決定。
此外,數字貨幣交易是數字貨幣對數字貨幣的交易,不像股市中的法定貨幣作為交易的媒介;
雖然有類似法定貨幣的穩定貨幣,但顯然不能在沒有政府支持的情況下發揮法定貨幣的完全作用。
法律依據
《非法集資防范和處置條例》
第十條 處置非法集資領導部門會同互聯網信息管理部門、電信主管部門,加強對涉嫌非法集資的互聯網信息、網站、移動應用等互聯網應用的監控。處置非法集資領導部門認定為非法集資的,互聯網信息管理部門、電信主管部門應當立即依法處理。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商應加強對客戶發布信息的管理,不得制作、復制、發布或傳播涉嫌非法集資的信息。發現涉嫌非法集資的信息,應當存儲有關記錄,并向處理非法集資的領導部門報告。
中國人民銀行、中央網絡信息辦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場監督管理局、中國銀行業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監會、外匯局關于進一步防范和處理虛擬貨幣交易投機風險的通知
(1)虛擬貨幣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相同的法律地位。BTC、以太幣、泰達幣等虛擬貨幣具有非貨幣當局發行、使用加密算法、分布式賬戶或類似技術、數字化存在的主要特點,不具有法律償還性,不應作為市場上的貨幣流通。
(2)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于非法金融活動。法定貨幣與虛擬貨幣交換業務、虛擬貨幣交換業務、虛擬貨幣交易、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涉嫌非法銷售代幣票券、私人公開發行證券、非法經營期貨業務、非法融資等非法金融活動,嚴格禁止,堅決依法查處。對涉嫌犯罪的有關非法金融活動,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海外虛擬貨幣交易所通過互聯網向中國居民提供服務也是一種非法的金融活動。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明知或應知其從事虛擬貨幣相關業務,仍為其提供營銷宣傳、支付結算、技術支持等服務的,追究其有關責任。
(4)參與虛擬貨幣投資交易活動存在法律糾紛。法人、非法人組織、自然人投資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品,違反公共秩序、良好習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由此造成的損失自行承擔;涉嫌破壞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有關部門嚴厲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