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并未禁止虛擬貨幣交易,但《通知》明確USDT等虛擬貨幣不受法律保護,不具有法償性,不能作為貨幣流通使用。提供虛擬貨幣的“定價服務”和“信息中介”服務均屬于非法金融活動,并將被取締。境外交易所向境內人員提供服務同樣被視為非法金融活動,并要依法追究責任。虛擬貨幣投資交易合約無效,加密資產概念被視為敏感詞匯。不僅如此,相關虛擬貨幣交易行為罪名也從之前的傳銷活動變為非法經營罪和金融詐騙。未來,DeFi業務可能成為監管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