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5月Q幣問世。
當時市場上已經有很多互聯網企業, 游戲 企業在推廣自己的虛擬貨幣,但由于法律屬性不明確,很難被認定為“資產”),很難受到法律的保護。
自數字貨幣(也就是說,比特幣和其他虛擬貨幣)出現以來,虛擬貨幣也遇到了各種問題和爭論,從 是否具有貨幣屬性 , 是否會對金融秩序產生影響 , 是否為“虛擬財產” , 是否應受法律保護 ,到 盜取虛擬貨幣是盜竊、欺詐還是(后來)計算機犯罪 。
最突出的是偷竊 游戲 貨幣、角色、道具、裝備、點卡等,算不算偷。
2006年的兩起盜竊案將這一爭論體現得淋漓盡致,裁判的思路與10年后出現的BTC等虛擬貨幣盜竊案直接相關。
深圳:QQ(附Q幣)盜竊案
2006年1月13日,深圳南山法院審結了一起盜竊案。
二被告竊取銷售QQ號碼130余個,贓款7萬余元。其銷售的QQ號碼還拖帶了2654元的Q幣和網絡 游戲 幣。
首先,法院認為“QQ號”不是盜竊罪的犯罪對象“公私財產”。
其次,法院認為“QQ號”是一種通信工具代碼,原因是:
上海:Q幣網絡盜竊案
2006年6月26日,上海黃浦法院審結了一起“Q幣網絡盜竊案”。法院認為,二被告盜竊Q幣代理人持有的Q幣構成盜竊罪。
基本案情
M公司是Q幣和網易一卡通代理商。
2005年6月至7月,孟某通過互聯網在廣州使用黑客程序,獲得了M公司在騰訊和網易在線充值系統中使用的賬號和密碼。然后他偷了價值約259萬元的Q幣和 游戲 點卡。
M發現被盜后,立即通過騰訊在網上追回月1.5萬Q幣(價值約116萬),約1.7萬Q幣和點卡未追回(損失約143萬)。
兩人到案后,孟某家屬協助交付8000元,何某家屬交付26萬元抵扣贓款。偵查機關將約143萬元的損失返還給M公司,多余的款項返還給付款人。
爭議焦點
本案爭議有五個爭議焦點,盡管許多問題已經解決,但2006年仍存在困難:
法院觀點
如何計算網上秘密竊取Q幣和Q幣 游戲 點卡盜竊金額,由于當時沒有明確規定,法院根據分析后的情況進行了分析「騰訊、網易、M的具體交易價格」計算,即259萬。
法院認為這個問題需要分析,有兩個原因:
法院認為,Q幣和 游戲 點卡反映了網絡公司提供服務的勞動價值:
網絡環境是現實生活中的虛擬行為,充斥著現實生活中法律禁止的大量虛擬行為,如謀殺、打斗、搶劫、盜竊等。
如果網絡環境中的虛擬行為不危害刑法在現實生活中保護的對象,則不需要刑法來規范。
可是, 虛擬行為對現實生活中刑法保護的對象造成危害,構成犯罪的,應當受到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