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我國,個人兌換外匯具有一年5萬美元限額,但個人卻可以在境外交易所通過兌換USDT繞開外匯的管制,具有侵害金融管理秩序的可能。結合《中國人民銀行法》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的事實,其效力級別已達到刑法中“國家規定”的標準,USDT兌換業務屬于發售代幣的幫助行為,具有代替法幣流通的可能性,依此為業的從業者構成非法經營罪的入罪前提“違反國家規定”已不成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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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當我們與貨幣圈的一些朋友交流時,我們發現他們對USDT特征的認定傾向與中國刑事司法實踐的認定不同。為防止這一傾向帶來的法律風險,本文將整理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利益和貨幣特征,分析從事USDT交換業務的可能性。
海外貨幣在我國刑法中的地位
在一些貨幣市場的朋友看來,中國法律只保護人民幣的法定貨幣價值,而其他國家的法定貨幣并不具有法定貨幣的意義。基于這種理解,海外貨幣虛擬貨幣自然不可能危及中國的金融管理秩序。但不幸的是,中國的法律規定并非如此。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偽造貨幣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的規定:“本解釋所指的‘貨幣’是指可以在國內市場流通或者兌換的人民幣和境外貨幣。貨幣面值以人民幣計算,其他貨幣以國家外匯管理機關在案發時公布的外匯價格轉換為人民幣。”
可見,我國在評價貨幣犯罪時,對法定貨幣的認定范圍包括海外貨幣,這就產生了引導海外貨幣穩定貨幣的法律風險。
USDT的特性分析·
USDT是Tether發行的一種中文名稱“泰達幣”的數字貨幣,Tether承諾USDT和美元可以達到1美元:1換取,即Tether公司每發行一枚USDT硬幣,其公司賬戶將存入1美元作為保證金,具有穩定兌換的特點。
然而,由于這種穩定性,薩杰團隊認為,與美元一對一掛鉤的特點促使USDT具有一定的法定貨幣性質和金融屬性。從USDT的實際流通來看,USDT已被許多外國虛擬貨幣交易所用作結算貨幣,具有取代法定貨幣作為定價標準的客觀性能。
在中國,個人兌換外匯每年有5萬美元的限額,但個人可以通過交換USDT來避免對海外交易所的外匯管制,這可能會損害金融管理秩序。
一般來說,USDT是一種虛擬貨幣,由非官方主體發行,具有法定貨幣的特點,可能取代法定貨幣的流通。

USDT換取業務刑事法律風險
基于上述闡述,薩杰團隊認為,在中國從事USDT交換業務可能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非法經營罪。
本條款第三、四項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違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營銷,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正如前面提到的,USDT具有法定貨幣的特點,交換業務往往與資本結算業務掛鉤,其替代法定貨幣流通的概率也很容易被上述底部條款所覆蓋。薩杰團隊認為,USDT交換業務的表現很容易與非法經營罪所列的非法經營行為一致。
此外,對于非法經營罪的犯罪前提“違反國家規定”,薩杰團隊認為,調查機關更有可能適用的“國家規定”是2017年發布的94號文件。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準確理解和適用刑法中“國家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違反地方法規、部門規章的,不得認定為“違反國家規定”。因此,我們認為這是USDT換取業務犯罪的關鍵。
然而,2020年10月23日公布的《中國人民銀行法》修訂草案第二十二條打破了這一犯罪思想:“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制作或銷售代幣票券和數字代幣,以取代市場上人民幣的流通。結合《中國人民銀行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頒布的事實,其效力水平已達到刑法“國家規定”標準,USDT交換業務屬于銷售代幣的幫助行為,有可能取代法定貨幣流通,從業人員構成非法經營犯罪的前提“違反國家規定”不是問題。

寫在最后
USDT交換業務的刑事風險越來越明顯,非法經營犯罪的路徑也越來越狹窄。在犯罪爭議基本較小的前提下,從業者如何保護自己已成為最關鍵的事情。薩杰團隊建議謹慎行事,及時尋求專業幫助,避免金融人員入獄。
詳情請聯系薩姐團隊了解詳情。
肖莎,垂直“科技” 金融“深度法律工作者、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投訴委員、中國銀行法律研究會主任、中國社會科學院工業金融研究基地特別研究員、中國政法大學法學碩士兼職導師、金融技術與共享金融100BBS首批成員、人民風險投資區塊鏈研究所委員會特別委員、工業和信息化部信息中心“中國區塊鏈產業白皮書”委員會委員。被選為五道口金融學院未央網最佳專欄作家、互金通訊社、巴比特、財新、證券時報、新浪財經、鳳凰財經專欄作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