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院認為,被告人姜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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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他人轉售虛擬貨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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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介紹
2022年8月中旬,被告姜某的高中朋友(綽號“板油”)以幫助他人轉售USDT虛擬貨幣為由,承諾提供高額傭金,讓被告姜某提供自己的儲蓄卡幫助他們收集和轉賬。
轉賬期間,被告姜某在接到緬甸北部“板油”電話時,發現是電信詐騙。由于受不了高額傭金的誘惑,他繼續向“板油”提供儲蓄卡,幫助他經營非法資金。據統計,被告姜某先后為其“板油”轉賬70余筆,共計66萬余元。
事發后,被告姜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案件事實,并退還非法所得。
法院認為,被告姜知道他人使用信息網絡犯罪,為其犯罪提供支付結算協助,情節惡劣,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真實、充分,應當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被告姜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向被告姜某某提起公訴。
普法小課堂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主機托管、網絡存儲、通信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
知道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幫助他人犯罪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惡劣”:
(一)幫助三個以上目標;
(二)支付結算金額超過20萬元;
(三)以廣告等形式提供5萬元以上資金的;
(四)非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
(五)兩年內因非法使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而受到行政處罰的;
(六)協助目標實施的犯罪造成嚴重后果的;
(7)其他情節嚴重的情況。
來源:
長沙雨花檢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