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1、盜竊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當然,如果對數字藏品(NFT)交易平臺系統實施破壞且后果嚴重的,則會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隨著數字藏品(NFT)市場的熱捧,黑客也開始盯上數字藏品(NFT)。目前已經出現黑客盜取數字藏品(NFT)的案例。那么,數字藏品(NFT)被盜,可能涉及什么罪名?筆者嘗試分析如下。
一、虛擬財產被盜可能涉及的罪名
由于數字藏品(NFT)屬于新事物,市場上暫無數字藏品(NFT)被盜判例。但根據司法實踐來看,虛擬財產,如游戲幣、游戲設備、虛擬幣等被盜,主要可能涉及兩項罪名,即盜竊罪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1、盜竊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盜竊罪的犯罪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犯罪對象是公私財物,盜竊的公私財物,既包括有形財產,也包無形財產。盜竊犯罪客觀方面包括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盜竊,即秘密竊取,是指行為人采取自認為不被財物所有者、保管者、經手者察覺的方法,暗中將財物取走。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盜竊公私財物價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為“數額較大”;3萬元至10萬元以上為“數額巨大”;30萬元至50萬元以上為“數額特別巨大”。盜竊罪的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犯罪主觀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2、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二款規定,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以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或者采用其他技術手段,獲取該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或者對該計算機信息系統實施非法控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需要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行為人實施了非法獲取他人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的行為,或者實施了對他人計算機信息系統進行非法控制的行為。包括關于非法獲取他人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的行為,以及對他人計算機信息系統實施非法控制,非法控制包括對他人計算機實現完全控制,也包括只實現對他人計算機信息系統的部分控制。 需要說明的是,本款是針對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行為作出的規定,如果行為人實施非法控制后,進一步實施其他危害行為,可能構成刑法規定的其他犯罪。此外,行為人非法獲取他人計算機信息系統中的數據或者對他人計算機信息系統加以非法控制,是基于“侵入或者其他技術手段”。
3、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后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后果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盜竊虛擬財產涉及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主要為該條第一款,“違反國家規定”,是指違反國家關于保護計算機安全的有關規定,目前主要是指違反《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的規定。
“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是指在計算機中,按照一定的應用目標和規則對信息進行采集、加工、存儲、傳輸、檢索的功用和能力。
“刪除”,是指將原有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除去,使之不能正常運轉。
“修改”,是指對原有的計算機信息功能進行改動,使之不能正常運轉。
“增加”,是指在計算機系統里增加某種功能,致使原有的功能受到影響或者破壞,無法正常運轉。
“干擾”,是指用刪除、修改、增加以外的其他方法,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使其不能正常運行。“不能正常運行”,是指計算機信息系統失去功能,不能運行或者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不能按原來設計的要求運行。
“后果嚴重的”,一般是指國家重要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功能受到破壞的;給國家、集體、組織或者個人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等等。后果嚴重是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要件。
二、虛擬財產被盜的司法判例
近年,司法實踐已經產生一些關于虛擬財產被盜刑事判例,現在選擇若干判例如下:
1、(2018)閩**刑終***號
被告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向他人電腦植入木馬程序的方式侵入他人計算機,并盜竊他人計算機中存儲的游戲點卡價值人民幣1032486元,數額特別巨大;且被告人違反國家規定,對他人計算機信息系統實施非法控制,共計30臺,屬情節嚴重;其行為分別構成盜竊罪、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2、(2020)粵**刑初***號
被告人通過外掛軟件竊取的對象為游戲中的游戲元寶,屬虛擬財物。虛擬財物系由網絡服務商編制并提供,存儲于網絡服務器上并可在特定網絡空間使用的數據或電磁記錄。被告人非法占有游戲元寶并用以牟利,相關用戶便無需通過正規途徑購買,無異于直接減少了被害單位宜搜天下公司應得的營業收入,故兩被告人的行為與其他侵財類犯罪一樣,其行為后果均是侵犯了被害單位對財物占有、使用、處分及收益的權利。
隨著網絡技術的飛速發展,各類游戲幣、游戲裝備等虛擬財物正逐漸直接與現實世界中的貨幣及特定網絡服務使用者的勞動力掛鉤,并具有了相當的流動性。判斷虛擬財物是否屬于刑法上規定的財物,是否可作為財產性犯罪的客體應視其是否具有使用價值及交換價值。
首先,就其使用價值而言,虛擬財物可使特定使用者具備某項功能,或獲得某些服務、便利,給使用者帶來精神上的愉悅。
其次,就其交換價值而言,不可否認,虛擬財物不僅在網絡世界中可被相應所有者占有、使用、處分,如贈與、交換等,亦可通過貨幣進行流轉、獲益,并因該虛擬財物的作用大小、獲取的難易程度等而具有相對穩定的價格區分,其商品屬性不言而喻。
此外,在現實世界中,除基本的衣食住行之類對于人類不可或缺的商品,仍存在各種只為某部分人、某行業所需而進行流通的商品,上述商品不為普通人生活所必需,僅對特定人群、行業具有使用、交換價值,其流通范圍有限;甚至與虛擬財物類似,上述物品亦存在缺乏普遍性的價值認定標準之困境。由此,虛擬財物所表現出來的僅限于某個群體之間的流通性并不能成為其不屬于刑法意義上財物的正當理由,被告人構成盜竊罪。
4、(2021)遼**刑終***號
上訴人利用自己事先偷存的賬戶密碼非法侵入某APP平臺上被害人王某的賬戶,將王某存儲在網絡平臺賬戶內的虛擬貨幣母幣50130個和子幣1340個轉入上訴人的個人賬戶,經鑒定被盜虛擬貨幣在竊取當日的網絡平臺交易價格為人民幣537374元,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原判對上訴人以盜竊罪定罪處罰,屬適用法律不當,應予以糾正。
5、(2019)閩**刑終***號
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或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破壞,后果嚴重的行為。
本案中上訴人在沒有經過公司審批的情況下,利用之前管理維護公司計算機時獲取的CD-KEY指令,通過公司電腦侵入公司開發的手游版游戲系統后臺數據庫,編輯程序指令(CD-KEY),給自己的游戲賬戶充入需要付費購買的游戲幣等虛擬財產,供自己游戲體驗,其非法侵入計算機系統通過輸入刪除、修改、增加操作指令盜取計算機信息系統中的數據的行為,并未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的數據、應用程序,不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上訴人明知自己無權獲取不屬于自己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中的數據,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以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獲取計算機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上訴人的辯護人關于上訴人的行為構成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
6、(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號
2014年9月,被告人在玩XX公司旗下的網絡游戲時,發現該游戲內部的郵件系統存在漏洞,利用該漏洞,在兩個不同的游戲賬號內以退信的方式可以復制出游戲道具。2014年10月7日始,被告人利用上述方法,使用不同游戲賬號登陸游戲并反復進行上述操作,在游戲中復制大量游戲道具后,通過第三方交易平臺進行銷售,截至案發,非法獲利約人民幣110多萬元。被告人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進行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特別嚴重,其行為已經觸犯我國刑律,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三、數字藏品(NFT)被盜涉及的罪名分析
中國人民銀行、中央網信辦、工業和信息化部等《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及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等《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銀發〔2013〕289號)規定,比特幣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但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應當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中國銀行業協會、中國證券業協會《關于防范NFT相關金融風險的倡議》規定,踐行科技向善理念,合理選擇應用場景,規范應用區塊鏈技術,發揮NFT在推動產業數字化、數字產業化方面的正面作用,保護底層商品的知識產權,支持正版數字文創作品。數字藏品(NFT)的產品屬性,其本質應當被認定為是網絡虛擬商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因此,數字藏品(NFT)的相關權利受法律保護。如果數字藏品(NFT)被盜,我們需要就數字藏品(NFT)被盜情形進行區分,數字藏品(NFT)被盜分為兩種情形,其一是交易平臺在尚未出售之前被盜,其二是用戶購買或受贈的數字藏品(NFT)被盜。
筆者認為,如果是交易平臺尚未出售的數字藏品(NFT)被盜,相關盜竊實施人應當被認定為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如果盜取的數字藏品(NFT)為客戶名下的數字藏品(NFT),則相關盜竊實施人應當被認定為盜竊罪。當然,如果對數字藏品(NFT)交易平臺系統實施破壞且后果嚴重的,則會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當然,具體的情形還應當依據犯罪行為的具體情形進行判斷,并確定構成一罪還是數罪。
作者簡介:
王平,上海蘭迪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先后任職于信托公司、銀行總行、理財公司等,微信公眾號:法園金融法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