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正常來說,搬磚套利很正常,但在實踐中,由于不同平臺的設置規(guī)則不同,比如有些交易平臺就是專用于洗錢的,則“搬磚”可能也會涉及到違法犯罪。下面我們來看一個案例:檢察院指控:2020年4月初至7月6日,被告人楊某某和妻子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幣寶”APP系非正規(guī)投資平臺,在“幣寶”APP出售虛擬貨幣泰達幣(USDT)存在幫助上游犯罪分子實施信息網(wǎng)絡犯罪可能的情況下,仍在火幣網(wǎng)上注冊兩個賬號,并投入資金多...
眾所周知,在不同的虛擬貨幣交易平臺上,同樣的虛擬貨幣價格也有一定的差異,所以我們肯定會想到: 當兩個平臺的虛擬貨幣價格不同時,如在A虛擬貨幣交易平臺上低價購買虛擬貨幣,然后在B虛擬貨幣交易平臺上銷售訂單,可以獲得平臺之間的差異。
我們一般認為這種行為是一種不涉及違法的正常套利行為。 今天,我們的團隊將與朋友們分享,虛擬貨幣搬磚套利,如何被認定為違法犯罪?
貨幣市場的朋友對這種套利行為并不陌生,也就是常說的“搬磚”。 一般來說,搬磚套利是正常的,但在實踐中,由于不同平臺的設置規(guī)則不同,例如,一些交易平臺專門用于洗錢,“搬磚”也可能涉及違法犯罪。
讓我們來看一個案例:
檢察院控告:2020年4月初至7月6日,被告楊某某和妻子被告李某某在2020年4月初至7月6日, 明知“幣寶”APP這是一個非正式的投資平臺
,在“幣寶”APP賣虛擬貨幣泰達幣(USDT) 有可能協(xié)助上游犯罪分子實施信息網(wǎng)絡詐騙
,仍在火幣網(wǎng)上注冊兩個賬戶,并投入數(shù)次資金 在火幣網(wǎng)購買泰達幣
, 從“貨寶”到“貨寶”APP銷售,賺取“傭金”利潤
。經(jīng)調(diào)查,兩名被告在火幣網(wǎng)購買泰達幣后,將貨幣提到“貨幣寶藏”APP銷售總額為44121054.09元,非法獲利人民幣15萬元以上。
被告楊某某、李某某利用本人及借用多個親友支付寶賬戶收取在“幣寶”APP銷售泰達幣所得, 其中包括上游犯罪分子實施犯罪所得贓款轉(zhuǎn)入被告支付寶賬戶。
事發(fā)后,被告李某某退贓7.5萬元。
最終法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楊某、李某 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犯罪
事實清楚,證據(jù)真實、充分,控告罪成立。被告在偵查階段如實供述犯罪行為,自愿認罪處罰,法院酌情給予寬大處罰。 被告楊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1萬元;被告李某被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5000元。
在上述案件中, 判決書沒有具體注明“貨寶”APP具體怎么不正規(guī),
但是我們通過檢索其他案例來發(fā)現(xiàn), 在類似的搬磚犯罪中,相關平臺一般或多或少存在問題,如洗錢平臺、無需實名認證平臺、提前私下確定交易價格指定平臺交易等。
在搬磚套利中,出現(xiàn)上述情況時,公安部門就會出現(xiàn)上述情況, 可以認定雙方知道該平臺不正式,購買虛擬數(shù)字貨幣的資金為犯罪所得
,然后可以認定搬磚套利構(gòu)成犯罪。
綜上所述,在虛擬貨幣不同交易平臺之間搬磚套利時,仍需注意交易風險,謹慎交易。如果您對此事有任何看法,請留言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