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解某是民事主體中的自然人,不是金融機構和互聯網企業。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中央網信辦、最高人民法院等《關于進一步防范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的規定,該規定禁止的是:金融機構不得為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提供服務和從事虛擬幣業務,互聯網企業不得為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提供網絡經營場所、商業展示、營銷宣傳、付費導流等服務。...
案例一、
解某是一位持有虛擬幣的賣家,解某于2022年3月11日,將其持有的虛擬幣在虛擬幣交易平臺的“交易所”進行出售,“交易所”為其聯系到一個買家(解某不認識該買家)。解某在交易所APP上將虛擬幣轉讓給買家后,買家指示“劉某(解某不認識劉某,也不確定劉某是否為買家本人)”的銀行賬戶向解某的浦發銀行轉賬41151元,用于支付虛擬幣的交易款項,解某收到買家的指示付款人劉某的支付款項后,解某將該款項全額轉轉至其本人名下的招商銀行卡中(此時浦發銀行余額為0),2022年3月11日,解某的招商銀行卡被某公安分局凍結。
解某于2022年3月22日,委托律師為其辦理銀行卡賬戶解凍業務。
解某在交易所交易虛擬幣的記錄
解某銀行賬戶被凍結狀態
解某銀行賬戶被某地公安分局凍結的后預留的案號和聯系方式
二、律師接案如何開展的工作
(一)聯系凍結機關
(二)查找真正的辦案人員
(三)提交解某不涉案的證據
(四)提交律師的法律意見
律師介入后一個月內解某銀行賬戶由“ 銀行賬戶凍結
”變更為“ 銀行賬戶資金限額凍結
”。
律師介入一周后,解某的銀行賬戶由“賬戶凍結”變更為“銀行賬戶資金限額凍結”
三、律師向公安機關提交的法律意見摘要
第一、 “虛擬貨幣”是一種虛擬商品。
第二、法律、行政法規 未禁止自然人持有虛擬貨幣。虛擬幣是一種虛擬財產,
法律法規也未對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予以否定,認可虛擬貨幣在性質上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
第三、法律法規禁止的是 從事代幣發行融資活動
。
第四、對于特定主體,從事相應禁止行為: 一是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開展涉及虛擬貨幣的兌換業務
、不得為為虛擬貨幣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價服務、代幣發行融資及虛擬貨幣衍生品交易,不得承保與虛擬貨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虛擬貨幣納入保險責任范圍,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客戶提供其他與虛擬貨幣相關的服務; 二是代幣融資交易平臺
不得開展法定貨幣與“虛擬貨幣”相互之間的兌換業務,不得為“虛擬貨幣”提供定價、信息中介等服務。
四、關于解某轉讓虛擬幣給“第三人”的法律意見
解某轉讓虛擬幣給“第三人”的行為未涉嫌破壞金融秩序也未危害金融安全。解某是民事主體中的自然人,不是金融機構和互聯網企業。也沒有從事央行、中央網信辦、最高人民法院等《關于進一步防范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的規定的禁止行為。
解某持有虛擬幣,不違反法律、行政法法規的規定。
虛擬幣屬于虛擬商品,我國法律明確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同時《民法典》也已經將 虛擬財產及數據納入了保護范疇
。因此 虛擬幣可以作為物權的客體
。2013年12月及2017年9月,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部門規范,將虛擬貨幣定義為虛擬商品,也明確了虛擬貨幣作為虛擬物的法律地位。因此,可以確認虛擬幣符合我國物權法關于物的要求,有關虛擬幣的交易,不能簡單的因為交易涉及虛擬幣等虛擬物而認定不受法律保護或調整。
解某持有虛擬幣,不違反法律、行政法法規的規定
。解某將虛擬幣以41511元的價格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價格真實,不具有欺騙性,不存在炒作區塊鏈概念行非法集資、傳銷、詐騙、洗錢等行為,也未從事法定貨幣與虛擬貨幣兌換業務、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業務、也未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虛擬貨幣、為虛擬貨幣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價服務、代幣發行融資以及虛擬貨幣衍生品交易等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擅自公開發行證券、非法經營期貨業務、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也未破壞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
解某轉讓虛擬幣的行為,解某所代表的不是金融機構,也不是互聯網企業。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中央網信辦、最高人民法院等《關于進一步防范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的規定,該規定禁止的是: 金融機構不得
為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提供服務和從事虛擬幣業務, 互聯網企業不得
為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提供網絡經營場所、商業展示、營銷宣傳、付費導流等服務。該規定第一條(四):參與虛擬貨幣投資交易活動存在法律風險。 任何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投資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品,違背公序良俗的,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由此引發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
;涉嫌破壞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關部門依法查處。解某交易虛擬幣的 未涉嫌破壞金融秩序、未危害金融安全
。并不違反刑法的規定,不能認定為犯罪行為。
五、律師介入后6個月客戶銀行賬戶完全解除凍結
六、律師在辦案中起的作用
(一)有效溝通
銀行卡凍結案件,存在 溝通難
。問題在于凍結機關留的電話號碼很難打通,就算打通了,每次也是不同的辦案人員在接電話,無法做到與辦案人員有效溝通。
銀行卡凍結案很多情況下都是專案組辦的案件。一般情況下專案組的組成人員是從各個派出所抽調的人員組成的臨時辦案隊伍。在案件辦理差不多的情況下,專案組會解散,專案組成員各回各所在單位。所以前期和專案組溝通,一般每次都是不同的專案人員接聽電話,很難做到有效溝通。
專案組解散后會有預留專門的辦案人員在跟進案件,這時律師可以聯系專案人員溝通,向專案人員溝通,通過與專案人員講解法律規定,提交證據和律師的專業書面意見,說服該專案人員即可。
(二)出具律師的專業意見
律師出具的專業意見也是一種溝通方式
。律師出具專業意見的優勢在于,律師的出具的專業意見暗示著律師的專業水準(專業知識在做背書,可信度高),有律師的律師證(公權力頒發的)的和律師事務所(單位)在后面背書。凍結機關是會重視的。
(三)說服辦案人員,使其轉變思維
說服辦案人員不是一次兩次、也不是一句話兩句話就能說服就能說服的,律師一定要做到堅決不被辦案人員所說服。為了說服辦案人員,律師不能怕麻煩,一次不行,兩次不行三次……,不厭其煩地“騷擾”辦案人員,說的次數多了也許辦案人員就轉變想法。
王蒙磊律師
王蒙磊,國際法碩士研究生,執業領域:訴訟領域擅長疑難刑民行交叉案件、行政訴訟;非訴領域擅長企業法律顧問、企業風險防控、銀行卡解凍。具有豐富的刑民行案件實戰經驗,曾擔任深圳鼎加弘思飲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蛇口自貿投資發展有限公司法律顧問。
內容來源 | 際唐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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